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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猫传媒精品入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04 |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效果,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 总体要求:从大学生现实的利益点和需求点出发,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各类实践活动,突出实践锻炼对社会化技能的提升。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从学生活动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院团总支负责全院社会实践工作的计划制定及总结表彰。各团支部负责本支部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计划实施。

第六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团队需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团队的计划开展工作,保证预期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 指导教师由优秀中青年教师、干部和辅导员担任。鼓励全院教师积极指导和参与社会实践。

第八条 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九条 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工作,讲求实效,确保安全。要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将校内、校外结合起来,日常和假期结合起来,集中和分散结合起来,满足学生实践成才的需求。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1.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

2.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3.文化卫生服务活动;

4.社会公益和文明共建活动;

5.勤工俭学和挂职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社会调查、舆论引导、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医疗卫生、专业调研、法律援助、绿色环保、精准扶贫、权益维护、文艺下乡等内容。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内容,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以个人或团队为主要活动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院团总支负责学院重点社会实践活动申报立项的审批,推荐优秀活动项目参加校重点项目的评审,并将立项项目上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信息;

2.项目申报成员的基本情况;

3.项目申报的意义、整体情况、可行性分析;

4.项目申报的金额及其合理性分析。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跨专业、跨系别组队,鼓励申报指导老师已经立项的科研学术项目和学院特色项目。

第十六条 平时的社会实践项目可随时申报,假期社会实践项目在假期前统一时间申报。

第十七条 院重点社会实践项目的审核须经过专家初审和现场答辩两个阶段。在项目申报结束后,由院团总支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确定参加现场答辩的申报项目名单;通过现场答辩,最终确定重点项目名单,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实践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开展中期和终期应及时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项目结项考核报告。假期社会实践只进行结项考核。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院团总支负责院级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会实践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成绩归档并纳入综合素质测评考核体系。参加社会实践给予相应学分,本科生毕业前应修满2学分。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团总支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团总支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附有病历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应认真如实填写《许昌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每学期初应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且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报告、活动小结或体会。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由院认证中心对活动情况予以审查认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评选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实践团队、优秀个人(指导老师、学生)和优秀社会实践成果,并给予相应奖励,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推荐至上级予以表彰。评奖及奖励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不足,取消其年度内奖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不得列为“推优”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0%的班集体不得参加“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