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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关于实验室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日期:2017-10-13 | 浏览次数:次】

为了实验室的有效运转和规范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多头管理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经院班子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

1、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教育科学学院是受学校授权的心理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全权负责心理实验室的场地、仪器、设备等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为了充分发挥心理实验室各项资源的作用,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凡教科院以外的校内单位,因学校工作需要,要求使用心理实验室的场地、仪器、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及控制室),需提前向教科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计划。教科院在保证本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安排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并作出统筹安排。所有使用单位请自觉服从和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3、未经教科院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心理实验室的场地、仪器、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若确有需要,这类活动需事先向教科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和设备损耗费用。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